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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保协产[2009]1号
关于印发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为推动四川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相关自律事宜,四川省保险行业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在协会7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就贯彻落实四川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重要决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请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加强学习,认真贯彻和落实。
附件: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二○○九年五月五日
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为推动四川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相关自律事宜,四川省保险行业财产险专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产险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在协会7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产险委员会吕福主任、张泽毅副主任、全体委员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邓金华副秘书长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和全省各地市协会对财委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经过与会代表充分商议,会议就四川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按《关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规范的决议》(川保协[2009]31号)要求,完成向各自总公司和省协会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的工作,并于2009年5月10日起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
二、对报备条款中不涉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允许其在获得总公司书面批准并向协会报备后,在2009年5月31日前可以在承保时以“特别约定”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特别约定的具体表述如下:“根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二)2009年5月31日后,禁止以“特别约定”形式进行明确。报备条款中不涉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必须按《关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自律规范的决议》(川保协[2009]31号)要求,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向各自总公司和省协会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的工作。
三、对“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拟相应增设“不计免赔”附加险和配套费率,在征求行业意见后进行明确,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自愿向各自总公司报批,并须在使用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报备。
四、本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时,保单签单日至起保日不得超过10天(含)。
五、违反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参照《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第十三条约定,按每次5万元处违约金。
六、违反第四条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按每车5千元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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